买水果、买面包可以“先尝后买”,科技成果能不能“先用后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这一改革思路,对于推动科技成果更好从“书柜”摆上“货柜”,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之间不存在即插即用的“接口”,如何将科技成果高效转化为现实、直接的生产力,向来是个“老大难”。经过近年来的探索,科研成果转化率比过去高了很多,但仍有不少堵点卡点。比如,一些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紧张,难以一次性全款购买科技成果,或者暂时看不清科技成果应用前景,担心“一次买断”后难以“值回票价”。观望犹疑之间,企业错失“科技改变命运”的发展机遇,科研人员研发出来的技术成果只能被锁在抽屉里,导致资源浪费、技术“空转”。
“先使用后付费”模式,恰好为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解法。对企业来说,先“试用”再看是否“适用”,大大降低了资金投入风险和试错成本,有助于提高企业主动对接科技成果的意愿和动力。对科研机构来说,以往并不特别关心和了解科技成果在市场应用中会面临什么样的场景、遇到什么问题、产生什么效果,但在“先用后买”模式倒逼下,也会关注自己研发的技术是否“适销对路”,从而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落地生金。苏州日前发布18条举措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其中就有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许可方式改革。对于这一改革举措,当地企业和科研机构都抱有乐观期待。
也有人担心,“先使用后付费”对企业来说的确是利好,但会不会将风险转嫁到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比如,如果企业试用后“赖账”,不愿买单或剽窃技术成果怎么办?“免费试用”会不会让高校和科研机构心存顾虑,不敢或不愿提供“核心秘密”?毕竟,一项科技成果是需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宝贵创新精力的稀缺品。事实上,科技成果要进入市场化、产业化阶段,“试用”本来就是必要环节。“先使用后付费”,只不过是将这一阶段提前,降低了合作门槛,更加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再者,从现实案例看,运用市场化保障机制,是可以实现风险分担补偿、保障成果转化双方权益的。一些地方通过引入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防控保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配套机制,为转化机制系上“安全锁”,以保障双方权益,充分调动成果转化积极性。
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主要靠市场。作为一项尚在探索中的新鲜政策,科技成果“先用后买”模式的具体实施还需在实际运用中加以检验和完善。当然,推动任何一项政策落地都不能“单打独斗”,相关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创新生态的构建与优化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省科教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高校专利授权量长期位居全国前列,如何以改革之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精准谋划、尽快落地的现实课题。